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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民间艺术的分类及保护         ★★★★★ 【字体:
民间艺术的分类及保护
作者:陶思炎    文章来源:《文化新世界》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7

江苏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东南大学教授 陶思炎

    民间艺术从类型上划分,可分为表演艺术和造型艺术两在类;在表现形式上则分为物质的和非物质的。民间艺术既包括静态的、可见可感的艺术成果,又包括动态的过程性的艺术活动,还包括无形的、潜在的艺术精神,那就是民间的艺术哲学和民族精神。“民间艺术”是民俗学的研究对象,是民俗文化的组成部分。早在1921年,胡愈之先生就指出,“Folklore”(“民情学”、“民俗学”)的研究分为三种:“第一是民间的信仰和风俗,第二是民间文学,第三是民间艺术。”
  民间艺术本身也包含着信仰与风俗的成分,研究民间艺术不可避免地要涉及信仰的层面。民间的一些神像、民间的庙会常被一些人视为迷信,这是有失偏颇的。其实,信仰有两个成分——迷信与俗信。二者各有规律,不可混为一谈。
  迷信就是非理性,反科学,对自己、对他人和社会产生实际危害的一种信仰。所谓迷信,就是迷狂的信仰,执迷不悟的信仰,错乱的信仰,病态的信仰,有害的信仰。比如:破坏生产、扰乱社会治安、败坏社会风气等等,常常表现为骗人钱财、伤害自身、诲淫诲盗,还有的带有黑社会性质。
  俗信,从原始宗教和巫术演变而来,经过民间长期传承,已经成为一种风俗习惯。比如贴春联、贴门神。除旧迎新之际,贴春联、贴门神既装点了节日的气氛,给人焕然一新的感觉,同时又寄托了人们驱邪灾、保平安的心愿。它是一种信仰,对别人没有什么伤害。一度时期把它们统统打成迷信,这就混淆了迷信和俗信之间的利害关系。
  关于民间艺术的保护,我认为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一、立法性保护。对于重大的民间艺术项目,有成果得到社会公认的东西,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保护。人为毁损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应用性保护。有些东西放置在那里不用不管,它可能自然毁损。通过一定的利用——不能叫开发,一开发就会伤筋动骨。利用就是把它转化到实际生活中来,转换到旅游中,转换到陈列展览中来。
  三、试验性保护。我们对某一种民间艺术或某一种文化形态一时还不能确定它的价值,还不能准确判断它的属性(到底是迷信还是俗信),应当先把它保护起来,由政府划定一个区域作为民间文化的试验区,给它一点时间,通过实践来检验。
  四、封闭性保护。比如说武则天的墓、朱元璋的墓,我们现在的研究还跟不上来,还缺少一定的技术手段,没有把握挖掘倒不如让它们继续埋在地下,再过几百年也没有问题。这种保护看起来有些消极,但确实可行。
  五、教育性保护。通过课堂教育,通过社会宣传,让更多的人有一种文物意识,有一种保护意识,有一种爱乡爱国的意识,珍惜自己的传统,珍视自己的地区特色。

《文化新世界》

文章录入:A弦    责任编辑:A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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