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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音乐与传统音像的关系:是促进而非替代 | |||||
| (作者王建元系南京艺术学院流行音乐学院院长) | |||||
| 作者:王建元 文章来源:文化传播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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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音乐的本土化、随意性与多样性 网络音乐与传统流行音乐在本质内容上并没有根本的区别,它们都是一种本土文化,有一定的地域性的特征,网络音乐的作者所代表的是庶民审美观,他们的创作不受外来文化的影响,甚至还会对外来文化厌倦和抵触,甚至有些网络歌手直接用本地的方言进行创作,这些思想代表了流行音乐的发展方向应当以本土文化为根本的出发点和归宿。 网络歌曲只是歌手们完全按照自己的喜好和感悟创作演唱的歌曲,是个人情绪的宣泄,只不过歌曲如果能够引起更多网友的共鸣就会传唱流行,否则只限于个人欣赏。这自然不如唱片公司经过精心挑选歌词、曲谱、精心包装歌手等制作出来的歌曲精致。同时,一些网络歌手为了显示自己的个性,难免会用一些黑色、灰色甚至黄色的歌词来表现自己对社会的不满和反叛,这样的“口水歌”当然会短命,而真正为广大歌迷所喜欢的歌曲还是有市场、有生命力的。 网络音乐的单曲下载也为广大喜欢音乐的人提供了自由的选择。只要轻点鼠标,你就能自由地选择自己的所爱,摆脱了以往电台和电视台播放什么就听什么的局限,而且不用花钱去买唱片,可以免费下载或者在线享受。网络的方便快捷,既满足了歌手,又满足了听众。这也许是网络歌曲迅速走红的原因之一。 传统音像产业和网络音乐市场互相促进 随着技术的发展,网上的在线服务、付费下载和手机彩铃等新兴事物为人们收听音乐提供了更多途径。乐迷从“购买音乐”到“下载音乐”的转变,意味着“数字音乐时代”的来临,传统音像产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但是互联网与传统音像产业并不是绝对对立的。 首先,网络音乐正为唱片公司创造了新的经济增长点。唱片公司希望从放大数倍的传播效应中获得其应有的“提成”。比如,庞龙的《两只蝴蝶》在网上首发,给华友世纪带来了200万元人民币的收入;太合麦田携手太乐网首发“超女”李宇春的《冬天快乐》付费下载超过50万次。内容提供商(CP)借助增值服务商(SP)互联网的在线平台和移动无线平台以单曲形式同时发布,开创了原创正版音乐上网的一个良好开端。以雅虎等为代表的互联网公司已经开始主动与娱乐巨头们合作,推动中国音乐产业的数字化进程。应该说,传统的音像产业和网络经济进行结合,可以催生出更新兴的产业,推动音乐产业的进一步市场化和产业化,使其更具有规模效应。 但传统音像产业仍可以保持其专有的特色。日本唱片协会会长佐藤修认为,一种新的技术载体替代旧的载体是科技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技术永远不会取代内容,只要充分挖掘传统音像制品的内涵,它肯定不会消失,就像电子书永远不会令纸质书消失一样。 相对于传统音像产业,网络音乐的发展只是音乐传播的方式不同而已,是技术的更新,音乐的内容和音乐本身所蕴含的文化底蕴是不可能在短时间中发生根本性改变的,所以网络音乐与传统音乐的差别只是在表现形式上,而非在音乐内容本身,网络音乐产业与传统音像产业绝非是替代,而是互相促进,以达成双赢的局面。 网络音乐的产业链 对于传统音像产业而言,从产品的制作、产出,产品的出版,到产品的推广以及艺人的经纪工作都由唱片公司一手包办,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而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未来新兴的音乐产业组成形式可能由音乐内容提供商(CP)和音乐产品增值服务商(SP)共同组成,通俗地说就是“一方提供内容,一方提供平台”。音乐内容的提供商可能是唱片公司、音乐制作室甚至个人。而音乐产品的增值服务商既可以是唱片公司、网络服务商,也可以是移动公司或其他的各种专业公司。这些不同类型、不同功能和群体共同构成新的音乐产业链。 对于唱片公司而言,通过网络,他们可以更迅速地发掘新人。因为通过网络而红的新人,他们有更平民化和贴近生活的特点,而且经过网络的筛选更容易走红。 同时,唱片公司通过网络传播新歌和开发相关产品,能够获得比传统唱片更多的收益。唱片公司和网络公司也能够通过合作,共同保护产品和作者的知识产权。 在艺人的经纪工作方面,唱片公司和网络公司的合作能够使艺人的价值最大化。飞乐影视集团签下的网络歌手给飞乐在唱片上所带来的收入就达3000万元。 同时歌手的收入也发生了变化,网络歌手在商业活动中的收入占到一大半,远大于唱片、彩铃等领域给公司带来的利润。 目前找香香代言的广告就达8家。在近日于北京揭晓的2006年“福布斯中国名人榜 网络音乐市场的完善 在我国,网络音乐目前还缺乏理想的商业模式,网络音乐侵权现象仍然非常严重,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立法制度上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都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民法通则》的法律作为依据。但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界定不是非常地清楚,导致“避风港”的权利滥用;立法上对边远地区和其他贫困地区的保护在网络技术上缺乏支撑;从立法体系上,互联网的著作权保护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还只是散见于不同等的条例中。 其次,权利人的维权能力有限。 权利人的维权能力包括权利人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运用,同时也包括权利人所能知道的信息量。现在的互联网大约每天有10亿左右的网页,仅中国就有7000多家网站,普通的著作权人根本没有办法用法律和技术的手段来阻止网络侵权问题。 再次,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待完善。 从世界范围上来讲,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还在起步阶段;从机构上来看,目前仅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唯一合法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从技术上来讲,现有的技术虽然较为先进,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即使在这样的技术条件下,在这样的管理框架里,发生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的事件还是层出不穷。 要规范网络音乐市场,一方面需要从观念上转变人们的消费方式,使消费者能够从一个无偿拥有到付费下载的观念转变,同时加强正版网络音乐的传播技术;另一方面,在制度上重视网络知识产权的维护,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 相信,网络音乐将会成为我国经济新的增长点,网络音乐市场也必将走向规范化、合法化和有序化。 (作者王建元系南京艺术学院流行音乐学院院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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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A弦 责任编辑:A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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